奕明战“疫”劳资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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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5-29 02:54: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1、春节放假前,我公司发送劳动合同给一外地员工,合同约定2月1号起正式上班,岗位需长期全国范围内出差,员工签字后把电子版邮件传给公司,公司老板不在,计划2月3号上班再签字盖章,履行入职手续。因疫情影响目前公司仍未开工,此员工未能按计划履行入职手续,我公司是否可以按实际入职日期,例如公司2月10号能正常上班的话,给该员工发放工资及相关社保?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对于先签合同后入职的员工,劳动关系可以在用工之后才建立,工资也就可以到入职并工作开展后计发,社保同理。


    2、我们企业属于单休企业,往年过年期间都是法定3天,其余要不算请假,要不用年假抵扣,现在这种国家延迟的复工,应该怎样去同老板沟通工资事宜,哈尔滨这面也是按照基本工资吗?


    解答:对于这一问题,国家虽然没有非常指向性明确的规定,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1)法定节假日,也就是1月24日至1月30日;其中1月19日(星期日)(调换1月24日);2月1日(星期六)(调换1月30日);1月28日,1月29日补休1月25日(星期六)1月26日(星期天);1月25日至1月27日属于法定三天春节假期,因此这三天才属于节假日。


    (2)2月2日本质上属于休息日,2月1日是调换日,国务院延长的假期其实是1月30日、31日,2天。延长假期并不是法定节假日而应当按照休息日来看待,且不能休假的会安排补休,则在此期间工作的,不管是医护人员以及相关参与疫情防控人员,还是超市、商场的工作人员等,甚至包括企业要求在家办公的人都有权利获得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法支付200%的工资,即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费计发办法。


    (3)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7日按非员工原因停工停产来对待;2月8日至2月9日,企业按休息日来对待。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及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因此,延迟复工期间未提供劳动的,如遇工作日的企业应支付正常工资,如本身即为休息日,则无需计发工资。至于提供了劳动的员工,包括因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以及在家办公的情况均应按照正常工作对待,支付正常工资。


    (4)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需要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5)感染疫情被隔离导致无法按时工作的,可带薪休假。


    3、人社部出文,疫情期间不能上班的员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70%开生活费,沈阳最低生活保障是1810元,70%开就是1267元,想请问一下,这1267元里面还用扣掉五险一金吗?还是扣完五险一金之后开到手是1267元?


    解答:首先,人社部的规定中,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地自己的规定执行。其次,按照辽宁的规定,生活费标准的适用是针对应发工资,所以是未扣除应扣减项时参考1267元。


    4、企业明确下文在复工前员工釆用线上办公,有员工在此期间去公司取电脑(用于办公),后被检测出患上新冠肺炎,员工认为应视为工伤。理由是企业文件中未明确是否在家线上办公以及回公司取电脑是响应公司在线办公要求。您认为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解答: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分为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两大类,每一种情况都有明晰的认定条件,缺一不可。针对员工在疫区出差而患传染病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分析: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五)员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白话劳动法团队认为:疫情下肺炎传染病不属于我国职业病名录中的一种;若没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也非医护人员在出差的过程中被传染上疾病情形的,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则很难享受工伤待遇。


    5、延长假期的工资结算以及大环境变化下,如何强化招聘力量


    解答:关于工资的问题,得分别对延长假期做分解定性。1、法定节假日,也就是1月24日至1月30日;其中1月19日(星期日)(调换1月24日);2月1日(星期六)(调换1月30日);1月28日,1月29日补休1月25日(星期六)1月26日(星期天);1月25日至1月27日属于法定三天春节假期,因此这三天才属于节假日。2、2月2日本质上属于休息日,2月1日是调换日,国务院延长的假期其实是1月30日、31日,2天。延长假期并不是法定节假日而应当按照休息日来看待,且不能休假的会安排补休,则在此期间工作的,不管是医护人员以及相关参与疫情防控人员,还是超市、商场的工作人员等,甚至包括企业要求在家办公的人都有权利获得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法支付200%的工资,即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费计发办法。3、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需要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7日按非员工原因停工停产来对待;2月8日至2月9日,企业按休息日来对待。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及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因此,延迟复工期间未提供劳动的,如遇工作日的企业应支付正常工资,如本身即为休息日,则无需计发工资。至于提供了劳动的员工,包括因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以及在家办公的情况均应按照正常工作对待,支付正常工资。至于招聘的问题,在当前疫情的背景下,1.企业应多尝试线上招聘渠道,敢于尝试,使用类似于boss直聘方式的线上互动招聘渠道及远程视频的方式来进行沟通面试;2做好疫情下的企业经营规划,招聘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通过面试人员长期储备不上岗会影响企业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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