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如何开源节流,实现现金流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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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5-29 02:47: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众所周知,现金流是特许经营企业的血液。受疫情影响必然导致收入的减少,就有可能影响到支出的压力,从企业现金流管理的角度,就势必要减少支出。那么如何在开源节流、减少供应链合同款的少付出,对于管理特许经营企业的现金流尤为重要。在此,奕明律师团队给出五步曲的建议:

 

    1、找依据

 

    减:《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免:《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缓:《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疫情,有可能构成上述减、免、缓的法定事由。

 

    2、定标准

 

    特许人拟减、免、缓供应链合同款支付意向的,首先应当综合考虑受疫情影响时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疫情下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综合确定应予减、缓、免的类别及其范围、标准。

 

    3、找路径

 

    常言道先礼后兵,疫情下,基于抱团取暖、众志成城等基本人性,一般情况下相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发出请求,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条款继续履行;其次是在不能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通过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说明事实与法律依据,将矛盾退给对方;最后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往来的邮件、信息、微信等证据,选择是否采取主动起诉或者应诉的方式,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请求变更或终止合同。

 

    友情提示,友好协商是彼此妥协、共同承担的关键词和必然结果,取决于诚意与态度,应该避免和杜绝借疫情非法渔利。

 

    4、留证据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且彼此均不愿意妥协的话,诉讼或仲裁就是有可能发生的。因此在此提醒证据的收集与留存,是争取主动的有效方式,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最终会走上法庭,均建议从发出减、免、缓请求时,即开始注意收集、保留与对方进行沟通的包括但不限于往来邮件、聊天记录、补充协议、付款凭证、疫情相关政策信息发布等的依据。

 

    5、签协议

 

    通过协商,双方无论达成什么样的妥协和让步,千万不要停留在电话、口头(诉称搭白)等形式上,务必以《补充协议》、《解除合同》或对方出具的同意变更履行的《通知》等法律文书的方式固定协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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