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战“疫” 远离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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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3-03 18:09: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当前,根据全国除湖北之外的其他省市人民政府的通知,基本上都已经开工、复工了,大家尽管现在受疫情防控措施管理的原因,可能暂时还不能到岗与同事们聚集性办公,都开启了线上和居家工作模式,这几天我们一直在关注我们的群里大家所提出的各种经营与管理中的问题,都在讨论企业该如何活下来、走出去等问题,都在探究如何降低成本留住员工,都在纠结赢利与合法之间的取舍等等。企业如何围绕“红线”、“底线”等关键词复工、开工,是当下企业活下来、走出去的前提,常言道“可以用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生存法则中参杂了用钱都无法解决的问题,那么我们就没有生存的必要,也不可能生存


    一年之计在于春,各级政府强调一手防疫情,一手备生产,企业还得活下来、走出去,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弥补损失都可能普遍存在焦虑、心急、侥幸等心理,如果这些心理得不到矫正,特别是在“活下去”与“死过去”二者之间拉锯徘徊的时候,很有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擦边球式的赌博心里,试图通过铤而走险的方式,成也萧何败萧何;二是激情式的发泄心理,一不小心就扛上了,不管三七二十一,一泄为快;三是牛犊式的无知心理,自以为合乎情理但却忽视了不合法。


    为此,为了让大家清晰、清醒、理智打好防疫战,如何在恢复生产经营中远离法律红线,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历次类似疫情等非常时期常见的案例,与在线的特许经营企业分享一点自己的心得,希望能对特许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安全运营能有所帮助,能对心存侥幸、放任、忽视的企业提个醒


    不造谣不传谣


    从春节回到工作岗位,彼此可能会相互寒暄、唠家常,不可避免在茶余饭后讨论、谈论一些自己的所见所闻,这个时候就要特别注意在疫情期间的道听途说的不实信息、甚至是想当然的虚假信息传播,国家现在对这类虚假信息传播是尤为关注,如果因为虚此类信息的编造、传播构成对他人诽谤、造成社会恐慌不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你可能构成《刑法》第291条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或者《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甚至《刑法》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最轻的也可能会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或拘留。


    文明言行举止


    很多人在工作与生活中有很多坏习惯,比如随地吐痰、打喷嚏时不注意收敛等,这些行为在一般时候,可能会用文明、道德的标准去衡量,但是在疫情的非常时期,你的行为如果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是有可能涉及到违法甚至犯罪的,比如你因为口角情急之下采用“向他人吐口水”或者开玩笑“故意向不特定人打喷嚏”等传播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造成亲密接触者的感染,你就有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并涉嫌《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动配合隔离


    各地各级政府为了防止疫情传播人群感染,都根据各地疫情的严重程度,制定了很多地方性的规定和要求,对复工回到工作岗位的员工提出了隔离的时间、期限、方式等要求,我们都应该积极主动上报真实信息、接受检疫、隔离等措施,如果你拒绝接受检疫、隔离甚至治疗,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你就有可能构成《刑法》第115条第2款、第330条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此过程中,如果你不配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甚至采取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你有可能构成《刑法》第277规定的“妨害公务罪”。


    严管产品质量


    产品与服务质量,是企业的生产力和生命力。疫情造成了企业的负担增加、效益降低,这是一个整体的、疫情灾害之后的必然,但是很多企业在复工以后为了促生产、提升产能、提高效益,忽视了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管理,导致产品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国家甚至疫情前的标准和要求,正常情况下可能只是一般质量纠纷,但是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如果你的产品或服务是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你的疏忽、放任可能就会构成《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依法依规经营


    疫情在带给全社会灾难的同时,也带给了企业不同层面的商机,很多企业甚至借此机会违反有关价格规定,市场规律,投机取巧非法牟利。所以在此我要呼吁和提醒广大特许经营企业在此疫情的背景下,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一定要遵守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严格禁止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如果你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你有可能构成《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同时,如果你是与广告经营有关的企业,实施了与广告有关的经营行为,在疫情期间如果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你还有可能构成《刑法》第222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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