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我们公司还能撑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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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3-03 17:30: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国家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但浙江省规定不得早于2月9日前复工,国家与地方政策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按何种假期处理?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关于开工时间,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复工通知为准。


    省级人民政府通知的复工时间,长于国务院常规期限的,应按照正常“节假日”处理。


    国务院规定的假期届满之日与通知的复工之日期间的时间,可以由企业按照冲抵年休假的方式处理,均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资。


    企业目前面临困难,能否降低工资标准,员工不同意怎么办?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如果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可以按当地标准支付最低工资,如果没有安排工作,可以支付当地生活费标准。当然,企业因为疫情面临困难,也可以与员工协商降低工资标准。


    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可以冲抵年休假、安排调休,或者是协商轮岗轮休,降低薪酬等。但是对于工资,除非协商一致的可以以约定决定薪酬水平外,都应当遵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缩短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年休假、调休,或者是协商集中工作、集中休息,降低薪酬等。但是对于工资,除非协商一致的可以以约定决定薪酬水平外,都应当遵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其医疗期如何计算?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其他一般性质的员工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工伤,我们认为疫情下肺炎传染病不属于我国职业病名录中的一种;若没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也非医护人员在出差的过程中被传染上疾病情形的,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则很难享受工伤待遇。


    因疫情原因停产停工,工资怎么算?


    停产首月,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从第二个月起,如果安排在家工作的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如果没有安排工作的,可以执行当地生活保障标准。


    部分员工需要在家办公,如何界定工时?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疫情期间,根据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居家办公也属于正常工作,可以依据一些远程网络办公的工具实现考核与监督。工资可以协商具体支付标准,否则首月应当正常发放工资,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支付最低工资。


    单位要不要给员工发口罩?


    发放口罩是企业给员工的福利,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在疫情当前,企业要求员工上岗上班的,为了保护其他劳动者和有效防止疫情,建议企业合理性对待。


    我公司是做租赁行业,设备不租赁出去就不能维持运转,现在疫情当前,湖北省又将复工期延后了,那么我们公司员工的工资在2月2日之后至企业复工时止,这个期间是否可以以公司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支付?


    如果因疫情造成停工停产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从第二个月起,如果安排在家工作的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如果没有安排工作的,可以执行当地生活保障标准。


    我们公司在武汉,如果武汉通知可以复工,而我们发的员工借故说没有正式解除疫情不来上班,我们该怎么办?还有员工三班要求付三倍工资,这是否允许?我们是否可以直接开除以上2种情况的员工?


    如果因为本地应复工,因员工身处外地不能到岗的,可以协商劳动合同中止、待岗或者事假处理,并根据具体事由确定是否需要发放工资及相对应的标准。但是根据当前的疫情,可能不会出现武汉复工,其他地方仍未解除疫情防控的可能,但是员工被隔离或者被确诊为肺炎患者的除外。


    即使在疫情下,加倍管理也与以往无异,正常的工作时间工作状态,不构成加倍支付工资的条件。


    疫情下,基于正常管控原因不能到岗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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