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合同义务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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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2-12 23:43: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署《特许经营合同》以后,负有一系列的有关持续信息披露、经营指导、持续经营服务、持续培训等义务履行,但是由于疫情的防控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上述义务无法履行或者是无法完整履行,那么该如何免责对此,奕明团队作几点提示:
1、疫情可能影响的义务
根据特许经营的模式,结合经营模式中的特点,一般特许人在相关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义务包括:信息披露、授予特许经营权、提供经营手册、督导、培训、技术服务、货物供应、巡店督导、现场培训、货物供应等。
合同义务因违反疫情期间政府的相关政策,且无法避免,可以中止履行,特许人不构成违约。
2、疫情免责履行的依据
《合同法》第94条、68条、117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命令等,都是合同暂缓履行、免于履行、变更履行的法律、法规依据。
但是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在选择适用依据时,要考虑上述依据是否符合怠于履行义务的类别;二是怠于履行的义务是否具备上述法律依据规定的情形。比如封城通告、停工隔离命令必然导致现场培训、巡店督导的义务履行;而信息披露可以通过电话、信息、邮件等方式实现即时的传送和传输, 不属于不可抗力中的不可克服。
3、免责履行的告知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当作为合同义务履行的一方拟暂缓、免于履行合同义务时,不仅要以包括但不限于相对方送邮件、在公司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布等方式告知、通知相对方之外,必要时还应该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时主动恢复履行。
4、保存免责履行的证据
基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义务的免于或者暂缓履行,是剥夺对方权利的情形,因此认定不可抗力是义务免责履行的前提与基础,一旦产生纠纷,作为义务人应当向法庭出具有关属于不可抗力、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提交相关证明等证据,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收集、保留与对方沟通的往来邮件或聊天记录、疫情相关政策信息、合同中止履行的通知等证据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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