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辞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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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9-07 09:58: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例:
王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月薪为8000元。由于有一笔销售提成款的问题王小姐与公司产生分歧,一气之下王小姐于2009年4月20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并在邮件中表示:“我决定今天辞职,希望公司可以安排交接人员于5月19日前将我的工作交接完毕。”HR在收到邮件后并没有马上做出答复,而是于5月10日向王小姐发送了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关于您4月20日的辞职申请,经管理部门认真研究,我们遗憾地接受您辞去本公司销售主管的职务,您在本公司的最后一天将为2009年6月5日,您的薪金支付到2009年6月5日为止。”收到公司的批复后王小姐深感意外,本以为这件明显自己占理的事情,公司肯定会同意以一些条件来挽留她,没想到竟然这么痛快就答应,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王小姐认为,在向公司发送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公司一再挽留,自己也被公司的诚意所感动,决定继续留在公司工作,还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邀请。而且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只是自己一个意向表示,应当是书面申请的才能构成正式的辞职信。公司发出的这一决定显然是单方面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司恢复她的职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提示:
提示一:电子邮件具备“三性”的,即具备法律效力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关联性”,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具备了“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王小姐在邮件中明确的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此意思表示送达公司时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因此,王小姐的这封邮件完全可以起到书面辞职申请的效力。
提示二:辞职邮件是否生效还需配合内部辞职流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按照王小姐的主张,这封电子邮件仅仅是单方解除合同意向的表示,但是在邮件到达公司或者公司做出回复之前,王小姐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在5月10日没有向王小姐发出接受辞职的批复,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事后如果王小姐想要恢复劳动关系的,则需要用人单位一方的许可才可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仅以收到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备的风险。
操作:
○用人单位应对辞职申请及时做出反应
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讨论推理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不宜在时隔20天之后才予以回应。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加以固定,这样即使员工想要反悔,白纸黑字的辞职信的证明效力也足以支持用人单位的主张。
○签署辞职协议更为稳妥
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要求员工签署公司自己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有权对费用扣除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竞业禁止义务,须交接的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该文本一式两份,签署之后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双方权利义务清晰明确,以降低产生劳动争议的风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张真颖、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