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不可以“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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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27 08:51: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许凌峰
近日,新闻报道了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一小区内发生的一起命案,一名8岁男童被一名疑似精神病人在电梯内杀害,随后嫌犯自首,目前已被警方刑拘。据了解,嫌疑人之前就砍伤过一名女同学,今年7月获缓刑,目前正处于服刑期。受害者和嫌疑人同住一小区,但是相互之间并不认识。
近年来精神病患者伤人、杀人事件时有发生,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到底该不该承担刑事责任、该承担什么责任?这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一、关于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因此,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具体到本案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定程序鉴定,以判断作案时是否处于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经鉴定确实处于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则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即使是免于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也不是完全不受法律监管约束的。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政府强制医疗。
另外,由于犯罪嫌疑人正在缓刑服刑期间,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将新罪与旧罪数罪并罚。也由此可以判断出,犯罪嫌疑人前罪被判处缓刑,说明他很有可能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并不属于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二、关于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本案中,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被害人家属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本人有财产,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但无论如何都需要通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来进行赔偿。
因此,精神病人犯罪不是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区分具体情况,主要看犯罪时能否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而民事责任则需要承担,通过监护人进行赔偿。对于预防精神病人犯罪我个人认为,一方面精神病人家属、监护人应严加看管,防止其外出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另一方面政府、社区应该加强对病人的矫正、强制医疗,担负起法律赋予的相应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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