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精选】二十七年铁窗泪,沉冤得雪张玉环
已被浏览次
更新日期:2020-08-11 17:01: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现年53岁的张玉环在狱中终于等到了自己的无罪判决。自1993年10月27日被收容审查以来,他已经失去自由近27年,按天数算已经过了9778天。2020年的8月4日下午4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玉环故意杀人案,法院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二十七年铁窗泪后,张玉环终于得以沉冤得雪。
首先,死刑缓期执行,是对有争议案件留有余地的作法。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案对张玉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俗称的“死缓”,并不是直接判处死刑。当然“死缓”,并非是“缓着死”的意思,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可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再次故意犯罪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由此可见,我国法律重视每个公民的生命权,并不会肆意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也正式因这个“死缓”刑罚才得以让张玉环这样的含冤受害者可以得以保全性命,对于可能错误的案件,“死缓”是一个切实有效的“余地”。
其次,国家赋予张玉环获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的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据此,张玉环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即张玉环应当自无罪释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国家赔偿以获得相应的救济。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第二十一条“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张玉环可依法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赔偿决定。
张玉环案的再审改判无罪无疑是张玉环本人“沉冤得雪”的人生大事,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刑事裁判的与时俱进,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充分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从2001年的“有罪供述”到2020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也是司法体制的一种进步。
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 陈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