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精选】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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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31 05:50: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王某与前夫生育了一女,离婚后王某带着九岁的女儿与张某再婚,生活了七年后,王某再次离婚。因为王某和张某之间没有生育子女,张某对王某小女尽了抚养义务。现张某逐年衰老,生活困难,张某要求王小女尽赡养义务。王小女是否可以拒绝?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是一种姻亲关系。这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继子女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主要从扶养时间、继子女是否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或者给予继子女提供了主要生活经济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

确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赡养关系,应明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本案例中,王某与张某再婚时,被告王小女只有九岁,且在王某与张某再婚的七年时间里,王小女一直和二人共同生活,张某对当时未成年的王小女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即使王某与张某离婚,但不能消灭张某曾经抚养王小女的事实,故王小女对张某具有赡养关系。


北京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 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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