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热点】工位VS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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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28 06:05: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2020年7月15日,腾讯高级工程师闫先生无法接受因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的理由而被辞退,先后向深圳市仲裁委提请仲裁,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腾讯支付年终奖、加班费共计500多万元,但仲裁请求被驳回,一、二审均败诉。目前,闫先生准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在本案中最受争议的证据就是工位的监控视频及相应的在岗时长统计表。对此,闫先生说:“从我入职时,腾讯就是弹性工作制,从来不考勤。腾讯员工在工作日 18 点以后继续工作是常态,腾讯仅拿出10-18点时段的监控没有任何说服力。”。而腾讯则表示,辞退原因是该员工未能匹配对应岗位要求,经常缺勤及旷工,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视频证据仅为其中一环,用于相关争议的佐证。双方各执一词,孰是孰非,有待考证。

回归案件焦点,一是闫先生是否存在腾讯所指其违反公司制度,每天在工位工作时间不足8h,属缺勤及旷工的事实,可以解除合同;二是闫先生所主张在腾讯的工作中不仅没有缺勤和旷工,还远远超出工作时间加班,腾讯应支付加班费。双方完全相反的两个观点,是否能成立?取决于对工作时间的认定。


本案引发争议的是两个法律点是:1、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以在“岗位”还是在“工位”为标准?2、考勤制度作为员工守则,如何才能对员工具有约束力?

首先,本案的焦点问题,涉及到工时制度的确定。

 

所谓工时制度,是用人单位关于工作时间的重要制度,一般情况包括“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该制度适用于一般劳动者,产生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同时《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即不定时工时制,该制度适用于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案中,闫先生到底是适用不定时工时制的弹性工作制,还是适用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标准工时制,取决于闫先生与腾讯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并结合闫先生在腾讯的实际工作性质、内容综合确定。如果闫先生执行的本身就是不定时工时制,那么闫先生的“岗位”就不局限于“工位”;如果闫先生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那么才会出现“岗位”是否等于“工位”的争议。因此,腾讯公司仅以“工位”时间不满8小时,认定闫先生在“岗位”时间构成缺勤或旷工,是值得商榷的。


其次,关于考勤制度

 

考勤制度作为衡量员工是否重大违纪和是否履行工时制度的依据,必须建立在两个前提下,一是作为公司的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正如闫先生所称,考勤制度是否根据相关劳动法的规定进行了民主程序;二是作为员工守则的制度,即使在员工有违情形下,是否构成了重大违纪甚至已经侵害到公司的利益。

基于此,用人单位在对员工考勤进行考核的时候,必须建立严格的工作流程与制度,还应当充分考虑制度中的合理性,特别类似本案中腾讯公司既然选择“工位”监控作为员工考勤的依据,那么腾讯公司是否对于员工在监控之外的外勤、会议、培训等实际工作内容、任务的考勤制度予以完善了呢?本案仲裁、一二审法院都对此予以了忽略、忽视。因此,腾讯公司仅以闫先生不在“工位”即视为不“在岗”,构成了严重违反考勤制度而解除合同,是值得用人单位反思、劳动者借鉴的。


当前,“8小时”是劳动者的盾牌,还是用人单位的利剑?人生需要奋斗,“996”入选2019年十大网络热词,马云称“能做996是一种巨大的福气”,但是如何正确看待劳动者在996工作环境下的权利保障和保护,除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之外,制度的缺失可能是最大的天敌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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