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热点】 熟人“下药”与店员“见义勇为”

已被浏览

更新日期:2020-07-27 02:15: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2020年7月4日,一名女子和一位来自南京邮电大学的朋友赵某相约在深圳某自助餐厅见面吃饭。其间,该女子离开餐桌到取餐区取餐时,同桌的男士趁机向女士的水杯投入了未知粉末,并用手指搅动,店员察觉不妥,上前以帮忙续杯为由,将带有粉末的水杯换掉,并将上述情况告诉女顾客。随后,该店店长因不放心女顾客安全,待女子离店后,安排其他店员跟在不远处暗中保护,确认女顾客无危险后,才返回店中。网友纷纷留言为餐厅服务人员的行为点赞。

事后福田警方对赵某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白色粉末是赵某从美国购买的,用于“缓解女性性冷淡药物”,且“本为女友购买”,“出于猎奇心理”,“想看看什么效果”而诱发其对本案女子“下手”。


显然,店员的行为不仅制止、阻止了一起刑事犯罪的,同时也避免了一起民事责任的承担。

首先,从赵某“下药”的动机看,目的是为了对女子实施性侵犯。《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的手段,赵某想通过在水杯中下药的手段使受害人陷入不能、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奸淫受害人的目的,其“下药”行为已经落入了其他手段的范围,由于店员及时发现更换水杯受害人没有喝下,属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对于赵某犯罪未遂,对于店员,则属于见义勇为。

其次,从店员的机智行为看,无意中避免了一起商场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很显然,如果女子在商场该店铺因遭受赵某“下药”实施性侵,特别是在店员明知、商场监控探视到的前提下,未能采取警示责任,可能会引发因管理失误带来的连带赔偿责任。商场以见义勇为名义奖励店员的行为,也是出于弘扬正能量的具体体现。


“恶魔常在身边”的事件时有发生,保护好自己,提高警惕不给“恶魔”可趁之机;伸出援手,避免事故发生;支持、鼓励见义勇为,一起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 


奕明律师事务所  周航 沈燕梅

TOP

联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金隅国际B座1501室

  • 电话:010-64787188

  • 传真:8610-6478-7128

  • 邮箱:tuzhi@18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