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精选】婚约与彩礼、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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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22 02:53: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订婚送彩礼”是我国传统旧俗,男方订婚送给女方及其家人彩礼的多少,不仅标志着男方家庭与社会地位,而且在显示着对女方的重视程度,也是在向“亲朋好友”传达喜讯。然而,由于性格、感情、门不当户不对等因素最终导致两个人在结婚仪式前彼此分手,彩礼是否应予返还?如何返还?等等问题,成为中国习俗中的一大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由此可见,适用前述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赠与的财物,既然双方婚约解除或最终未缔结婚姻的,缔结婚姻的条件未成就,所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该项与第一项本质上一样的,双方虽然有法律上确认了婚姻关系,但是双方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无婚姻之实。在司法实务中对这一事实举证有些难度,根据举证规则,男方需要举证证明双方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实务中男方可能自己本身无力支付大额的彩礼,但为了缔结婚姻而向他人举债支付彩礼,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双方结婚了,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参考双方婚姻时间的长短而返还或者酌情返还。
当然,双方解除婚约或离婚时对于彩礼的处理并非机械的完全按上述标准,实务中还参考一方的过错情况、公平原则、当地婚姻习俗等情况进行处理。例如,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在一起生活了好多年并育有子女,这种情况再要求退还彩礼法院难支持。
至于嫁妆的争议,在实务当中主要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来处理。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性质和彩礼一样,同样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所以是赠与给一方的,还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主要看赠与发生的时间。
如果是先举办结婚仪式,后登记结婚的,则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如果是先登记结婚,后举办结婚仪式的,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确认归属。
彩礼和嫁妆均带有强烈的习俗性特征,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但在司法实务当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只能依据诚实信用、公平公正、适当兼顾善良习俗等基本的法律原则进行处理。
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 肖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