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精选】出场费几十万,退单后几十块,谁为直播带货的“内幕”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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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21 06:53: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不久前,央视主持人朱广权与“带货一哥”李佳琦组成的“小猪配琦”组合,隔空同框直播,为湖北助力在线卖货。现场直播吸引了1091万人观看,累计卖出总价值4014万元湖北商品,着实令人大吃一惊。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网络技术、物流能力的不断提高,网购愈发便捷,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某宝、某多多等平台消费,直接带动了直播带货这种新兴购买方式,正所谓“万物可直播,人人能带货”。
但是尽管直播带货常有,“翻车”也常见。网红穆雅斓直播称其推荐过的产品得过“诺贝尔化学奖”后又改口为“诺贝尔化妆学奖”遭网友群嘲;李佳琦带货不粘锅却“处处粘”事件,救场失败场面一度陷入尴尬。
网红直播本是粉丝经济,靠的是信任,主播作为购物“引导者”应该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对得起粉丝消费者的信任。
一、主播的风险
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播带货的网红,具备以自身形象和名义对产品或者是服务作了推荐的特征,属于《广告法》中的广告代言人。因此,第一,主播作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为消费者承担先行赔偿义务,甚至连带责任。第二,主播如果在直播过程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推销国家禁止广告的内容,可能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直播平台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直播平台需“持证上岗”获取相应资质并备案、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商品销售者的资质资格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商家的风险
《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因此,商家应当确保广告信息的真实性、产品质量的合格性、竞争的公平性。
直播带货不是“一锤子买卖”,如果无人监管,必然乱象丛生,既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会使直播事业止步不前,只有诚信才能让直播交易坚如磐石。
直播带货,带的是货,更是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