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追踪】广告的“明星”效应
已被浏览次
更新日期:2020-07-07 03:50: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日常实生活中,明星代言广告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明星代言产品广告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却很少被人所关注、重视。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不论主观上是否知道,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不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则要看代言人是否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的产品是虚假和违法的。如果明星在代言推荐前没有认真审查,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3、明星是否自己真实使用过代言的产品。如果明星本人没有使用过,应当承担责任。
广告有风险,代言须谨慎。
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 肖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