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员工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也要为双倍工资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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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06 08:00: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例:
李某是某公司财务部的出纳人员,2009年7月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6月人力资源部向李某发放了一份《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明,公司将继续以原劳动合同内容与李某续签3年期劳动合同。李某认为自己已经在公司工作了3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距离上一次调薪已经快2年了,这次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提高薪酬,于是便拒绝在公司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上签字,期望以此激将领导为其升职提薪。转眼半年过去了,李某发现拒签劳动合同丝毫没有对公司和领导产生影响,自己的薪酬毫无上调的迹象。2010年2月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但离职没几天,公司就收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李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未予续签书面合同是因为李某本人拒绝,而不是公司不签,况且李某和公司都以实际行动在继续履行着原有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公司无需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提示:
        错不在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是否仍由用人单位承担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提示一:双倍工资的支付不分情况和过错,而取决于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法条设置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用工过程中的权益,以避免因约定不明而致使员工在纠纷和争议中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本法条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仅取决于是否确实存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而不受不签合同缘起于谁的过错的影响。因此,本案中虽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确实是员工李某,但未签订书面的续签合同而导致近半年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过错也归因于用人单位的疏忽,即,用人单位放任不合法状态的存续。所以,公司只能为此埋单,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
        提示二:当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与拒签劳动合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不是被动等待支付双倍工资起算日的到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权利,即,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只能容忍1个月,在一个月内仍然拒签的,应当及时的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涉及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很多企业提出,由于招工难,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辞退员工会造成青黄不接而影响生产的后果,所以也就会任由员工拒签导致一直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继续发生。笔者认为,如果综合考量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与建立人才储备、拓展招聘渠道、密集招聘的成本,前者的程度更高,影响也更为消极。因此,用人单位作为劳资关系中相对强势的一方,只有在合法合理的范畴内进行管理、行使权利,才有可能保障自身权益不会受损,不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操作:
○不论是新建立劳动关系还是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均为30天。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后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将劳动合同期限追溯到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如果双方就补签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在发现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应当尽早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可能承担支付双倍工资责任的扩大。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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