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增加劳动合同期限属于提高劳动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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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02 07:07: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例
李某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续订劳动合同也应如此。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必须服从其单方面决定的合同期限。自己同意续订劳动额合同,要求与公司续签一年期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双方协商不成终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提示
提示一:劳动合同期限属于劳动合同条件之一。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一样,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劳动条件事项之一。我国的劳动立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倡劳资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增长劳动合同期限正是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体现,因此,增加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属于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条件。
提示二: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是决定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问题。
案例中的公司在续订劳动合同意见书中,明确维持李某的现有工资待遇,并将劳动合同期限由两年增长至三年,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的情形。李某执意与公司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拒绝签订保持原工资待遇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终导致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李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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