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有供暖、供电、供水收费或服务不符合关规定,业主应当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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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6-23 10:08: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例:

某物业服务公司为了弥补经营的亏损,多次擅自提高“华晨花园”住宅小区业主的水电费,对此,部分业主表示不满,并拒交水电费。之后,物业服务公司对拒交水电费的业主停止送水、送电,并给予罚款处理,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的做法义愤填膺。此时,他们该如何维权?与此同时,为“华晨花园”提供供暖服务的某公司也以部分业主未交纳上季度取暖费为由,拒绝向小区提供本年度的供暖服务,小区业主们在协调过程中与物业服务公司发生冲突,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责任。试问,供暖、供水、供电收费或服务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住宅使用说明》、《住宅质量保证说明》,业主应当如何维权?是否可以请求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责任?


解析:

上述案例中的物业服务公司擅自提高“华晨花园”住宅小区业主水电费、对拒交水电费的业主停止送水、送电,并给予罚款处理的做法是违法的,业主可拒交,并可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为“华晨花园”提供供暖服务的某公司以部分业主未交纳上季度取暖费为由,拒绝向小区提供本年度供暖服务的做法是错误的,该公司应当正常为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同时通过协商、诉讼等手段解决与部分未交纳取暖费业主的纠纷。


小区供暖、供电、供水、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是由供暖、供电、供水、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因此,出现供暖、供电等设备损坏或故障的,可以向相关单位提出维修要求。供暖、供电、供水等服务不符合《住宅使用说明》、《住宅质量保证说明》的,应当向开发商提出异议,要求解决。


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小区业主的供暖、供电、供水等服务费用最终是由提供服务的相关单位收取的,部分小区的供暖、供电、供水等服务费用是由物业服务公司代收的,但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周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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