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要以客观、现实、务实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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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6-22 11:10: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近期,关于“黑加油站监管主体”的讨论十分广泛,我本人也在网络上看到了多方观点、发表了很多个人看法,没有想到一份作为法律人的《法律逻辑》引发很多人的关注,昨天朋友转来一份十天前直接针对我个人并带有一定嘲讽、质问的《为什么要给北京涂志律师出那道填空题》的热点跟踪,无论这些观点是为了热议、热炒、吸粉还是务实求学,作为一名律师,我都十分乐于并希望与行业从业者、有关专家等权威人士进行共同讨论,发表自身合理意见来推动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

    我结合自身的从业经验,并从法律关系、法学基础理论、和从执法的社会效果的角度,在之前也发表过关于此问题的看法,听取相关从业人员意见等基础上,也很乐意接受来自各方不同的意见和看法,称之“越辩越明”。


在此,针对《选择题》表达我的看法,与各位同仁进行交流。




    首先,“xx在未依法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加油站,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条哪款规定)_______规定,根据(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条哪款规定)_______规定,市场监管局决定作出下列处罚:_______”,这个选择题的违法行为前提设置违背了基本的法律逻辑,根据当前先照后证的登记原则,选择题应为“XX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成品油的经营活动”;


    其次,“根据(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条哪款规定)______ 规定,市场监管局决定作出下列处罚:_______ ”略带主观偏见,为什么“无证无照”就一定是市监局作为监管主体呢?无照无证经营,可能涉及到非法经营,需要公安机关依法作为治安或者刑事案件追究;也可能因为无照经营导致重大损害事故发生,就有可能属于安监局处理。如果把成品油的无证非法经营归结给商务局处理,不仅《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法适用“无照”的主体,而且如果出现黑加油站同步进行非油品的超市经营,谁又是监管主体呢?


    最后,如果这道《选择题》非要做,我的答案是:“经调查查明,XX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成品油的经营活动,鉴于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达不到非法经营的刑事犯罪程度,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7条规定,XX在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同时也未能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故应当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5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中办、国办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市场监管总局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是规定,市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3)、(4)项规定,对xx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立即停止经营活动;2、没收从事经营活动的加油设施设备和油品。如不服本决定,XX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观点,仅代表我个人在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拙见,我无意输赢和高低,更无意借此话题和争议营销,只想表明和呼吁,“黑加油张监管主体”的讨论应该基于法学基础理论,温故中国市场监管的发展历程,了解一线行政执法面临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而不是空喊口号。否则只能将中国的行政执法带入沟里、误区。如今,我们都有了传播自己观点的“麦克风”,就更应该发挥好它的功能,发表自己合理、有据的见解,以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并促进社会不断发展。



声明:这个话题到此为止,希望我的观点能真正帮助到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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