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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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6-14 18:23: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于2013年正月初二经媒人介绍,与被告裴某相识,2013年正月初四订婚,X年X月X日举行结婚仪式,至本案起诉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未建立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被告裴某于2015年6月5日与原告分手回到娘家,不愿再和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张某主张被告裴某返还在婚约期间给付给被告的彩礼八万余元,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拒绝返还。被告称所收彩礼金额为48000元,其他用于购买陪嫁物品,且因已形成事实婚姻,被告不同意返还彩礼。双方为婚约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婚约彩礼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XX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裴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48000元;
2、被告裴某陪嫁物品归裴某所有;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分析
白正婷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婚约彩礼能否要求返还的问题。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是比较典型的。依习俗通称,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的审理结果也依照上述规定判决。
笔者认为,婚约彩礼能否要求返还,应以双方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有在满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的情形,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谓婚姻关系是否已缔结,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双方举行婚礼这一仪式,而容易忽略法律层面上的缔结婚姻关系,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也是迫于当地习俗而不得不给付的。所以,提醒对于收受彩礼的一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能要随时准备返还彩礼;而给付彩礼的一方,也应慎重而为之。
参见: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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