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劳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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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6-14 18:21: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支特殊群体,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一支重要力量,对推进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统筹城乡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肩负着实现自身非农业化、农业工业化、农村现代化的伟大历史使命。目前我国农民工大约有近2亿人,其中80%分布在建筑施工的各个领域,而这些农民工与建筑企业之间的桥梁,就是数万家建筑劳务企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包工头”。

笔者曾就职一家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部,干了近10年的劳务管理工作,也就是跟劳务企业打交道,经过这些年的接触和了解,对于劳务企业所面临的一些法律风险进行了一些总结。

 

 

 

一、工人出现工伤事故或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务企业的特点就是派出大量的工人到各个施工现场从事体力劳动,而并非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智力成果,高危的工作环境极易导致发生工伤事故,而巨大的人员流动性造成了管理上的缺失,进而导致出现各种劳动争议。例如:工人在工地上待了两天就利用现场考勤不严而索要超额的工资,故意造成受伤跟企业索赔工伤赔偿等等。

在此,提醒各个劳务企业一定要做到:工人进场前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每天施工严格考勤,工资发放有记录,进场前的安全教育要做到全覆盖,施工过程必须禁止违规操作,出现工伤事故第一时间要按工伤保险赔付流程进行操作等等。因为无论是法院还是劳动仲裁部门,企业作为强势的一方,举证责任比工人要重,并且法律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所以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谨行事,以此来避免恶意讨薪、诈伤等情况的发生。

 

 

二、班组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的处理

劳务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公司直属队伍外,还有很多所谓的“挂靠”队长,也就是常说的“小包工头”:小包工头找到活,挂靠在劳务企业名下,由企业跟总包签订劳务合同,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后,以内部承包协议的形式再分配给小包工头。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建筑工程不能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个人,也算是行业的潜规则。但是这样做对于劳务企业来说要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这份内部承包协议由于违反法律法规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小包工头主张依照这份合同要求劳务企业支付工程款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其次,如果小包工头拿了钱没有给下面工人发工资,工人起诉公司索要劳动报酬,由于工人是跟劳务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企业是无法用这个承包协议进行抗辩的,也就是说劳务企业还要再支付一次工人工资。

同理,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小包工头要是跑了也得劳务公司担着。所以,在不可避免的必须以这种内部承包形式进行“挂靠”的前提下,除了选择信任程度高的合作方外,还应在承包内容上对各种情况进行提前约定,并适当扣留保证金,以应对意外情况的发生。

 

 

三、总包长期欠款的处理

建委规定,劳务费要月结月清,但实际施工过程中是无法做到的,这就造成了需要等工程竣工后总包才能开始进行结算并支付劳务费,工人工资需要劳务企业先行垫付。但是后期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或是建设方拖欠总包方的工程款,或是总包方与劳务企业在结算中有分歧等等各种原因,总包方仗着自己的地位优势,毫无顾忌的拖欠劳务企业的劳务费,而劳务企业因为种种顾虑也不敢找总包催款,只好拖欠工人工资,极易导致工人被迫通过极端途径索要工资,比如围堵、群访、甚至爬塔等等。

针对这种情况,作为劳务企业,首先要做到的是保留证据,在施工前一定与总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以清单的形式约定各项工程的单价,在施工过程中,各种工程量、洽商变更等一定及时找总包方负责人签认,工程结束后及时向总包提交结算资料。

其次,不应形成一种不敢得罪总包的思想,要明确认识到劳务分包合同是总包与劳务企业之间两个平等主体签订的合同,双方都应遵守契约精神,履行合同义务,出现恶意拖欠的时候要勇于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解决,这样做反而比出现群体性事件影响要小得多。特别是针对建设方也拖欠总包工程款的时候,起诉不仅能解决劳务企业的问题,还能帮助总包方向建设方催要工程款(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总结

以上,是对劳务企业三个主要法律风险和应对方式的总结,在实际施工中,还有其他很多细节也需要防范和处理。在当今社会发展下,不仅总包企业对法律精通,就连农民工也更加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总包和农民工之间的桥梁,劳务企业也要跟上脚步,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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