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 权威解读的前提是基本法理,共同学习的目的是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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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6-11 06:25: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今天,收到《特邀共同学习<无证无照经营办法>权威解读》(下称《特邀学习解读》)的邀请函,在此本律师表示由衷的谢意!!!


其实浅析也好,博论也罢,都是一种学习的过程,但是既然是讨论执法,那么法律、法理应该是“辩法”的基础,如果缺乏基本的逻辑思维,那就不是“无可奈何”,而只能“奈何不得”。正如前面《重磅》所称“理,越辩越明”!的确如此,近几天我不仅认为自己的坚持没有错误,而且越来越觉得自己的观点甚至可能推动我国的行政立法和法制进步。从法律逻辑上,笔者做几点辩驳:


【原文】


笔者的法律逻辑是:




因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无证经营,由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查处”,第七条规定“既无证又无照的,按照第五条处理,即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查处”。

由于,国务院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下称《清单》)中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


所以,无证无照黑加油站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


不知道上述的理解错在哪里?难道应该将“市场监管总局”排除在“国务院规定的部门”之外才对吗?




【原文】




笔者理解《特邀学习解读》




逻辑一:因为中央、国务院的《清单》没有在国务院官网发布,所以不能作为辩论的依据,其效力甚至不及于司法部的答记者问或法学教授的解读。

逻辑二:因为《清单》只说“按职责组织开展”,没有说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所以组织者不是责任者。


如果确实如此,那就真的是“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和“窃书不算偷”之!!!




【原文】


笔者认为




无论是一线行政执法者,还是司法前沿的践行者,对于政策与法律(含法规、规章等)的理解,首先应当遵循的不是专家的崇拜、部门的权威,而是法制的基本理念和法学的基础理论,无论是国务院的答记者问也好,还是法学教授的解读也罢(以下统称“问答+解读”),如果背离法律、法制精神或者立法的基础理论,别说可能是错误的,甚至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投诉等程序予以纠正和救济的。

更何况,“问答+解读”都发布于2017年,都在2020年中央、国务院发布《清单》之前,即使“问答+解答”符合国务院当时的精神、国情甚至政策的需要,但也不意味着国务院不能在三年以后重新作出的决定啊!


看来,国务院法制办和教授的“问答+解读”确实是奈何不了中央、国务院的《清单》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问答+解读”:


【原文】


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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