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 权威解读的前提是基本法理,共同学习的目的是与时俱进
已被浏览次
更新日期:2020-06-11 06:25: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今天,收到《特邀共同学习<无证无照经营办法>权威解读》(下称《特邀学习解读》)的邀请函,在此本律师表示由衷的谢意!!!
其实浅析也好,博论也罢,都是一种学习的过程,但是既然是讨论执法,那么法律、法理应该是“辩法”的基础,如果缺乏基本的逻辑思维,那就不是“无可奈何”,而只能“奈何不得”。正如前面《重磅》所称“理,越辩越明”!的确如此,近几天我不仅认为自己的坚持没有错误,而且越来越觉得自己的观点甚至可能推动我国的行政立法和法制进步。从法律逻辑上,笔者做几点辩驳:
【原文】
由于,国务院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下称《清单》)中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
所以,无证无照黑加油站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
不知道上述的理解错在哪里?难道应该将“市场监管总局”排除在“国务院规定的部门”之外才对吗?
【原文】
逻辑二:因为《清单》只说“按职责组织开展”,没有说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所以组织者不是责任者。
如果确实如此,那就真的是“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和“窃书不算偷”之感!!!
【原文】
更何况,“问答+解读”都发布于2017年,都在2020年中央、国务院发布《清单》之前,即使“问答+解答”符合国务院当时的精神、国情甚至政策的需要,但也不意味着国务院不能在三年以后重新作出的决定啊!
看来,国务院法制办和教授的“问答+解读”确实是奈何不了中央、国务院的《清单》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问答+解读”:
【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