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备案的相关问题法律解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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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5-29 03:59: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问
1、提交备案申请所需的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有什么要求?
答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指导被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书面材料。操作手册一般包括:特许人企业组织结构、特许人总部建设、特许加盟流程的有关规定、特许加盟店的货品介绍、特许加盟店的行政管理、特许加盟店售后服务、特许加盟店服务管理、特许加盟店市场推广、特许加盟店人事管理、特许加盟店培训管理、特许加盟店设备管理、特许加盟店卫生消防安全管理、特许加盟店财务管理等内容。
问 2、港澳台特许备案材料,需履行哪些程序? 答 香港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经过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澳门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经过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台湾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经过台湾的海基会公证认证。
问 3、特许人在中国境内,被特许人在港澳地区,此种情况需进行备案吗? 答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但是,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所以《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如被特许人仅在港澳地区的,特许人无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问 4、如何界定分特许人地位? 答 分特许人具有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双重身份。在复合特许模式下,分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再次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根据《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进行备案。
问 5、已获特许经营备案公告的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丧失经营资源使用权(如经营资源有效期限届满、权利人撤回授权、经营资源权利证书被有关机关撤销等),该特许人的备案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如果具有多个特许经营体系,对其中一个经营体系所依托的经营资源丧失使用权的,特许人应当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信息的变更;如果特许人所有体系的经营资源使用权均已丧失,应当自行向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否则受到行政处罚。
问 6、备案机关是否可以以特许人在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有违法记录而拒绝备案? 答 特许人的违法记录与其是否具备特许经营能力没有必然关系,特许人只要提交符合《条例》规定的材料,备案机关应当准予特许人备案;如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且出现依法应该予以撤销备案的情形时,备案机关应当自该情形出现时依法予以撤销备案并公告。
问 7、如何理解与适用《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答 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为了减少对《条例》施行前已经合法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影响,维护特许经营活动及其合同的延展性和持续性、稳定性,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条例》对备案期限和“两店一年”的问题,实行了特殊的规定。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开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无须提供“两店一年”的相关材料,且给予了一年的备案期,即应当在《条例》实施一年内(2008年5月1日前)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逾期则应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问 8、《条例》实施之前,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能否视为2007年5月1日之前已经开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答 《条例》实施之前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条例》实施后即成立公司,且公司控股股东与个体工商户业主相一致,可以视为该公司在2007年5月1日之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其原有的个体工商户门店可以视为该公司的直营店。原个体工商户与被特许人签订的合同,须经存续的被特许人同意后,由新公司、原个体工商户、原被特许人重新签订。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特许经营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