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同性相斥”你做好准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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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5-29 03:51: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在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往往是特许人的市场竞争优势的核心,而广大被特许人之所以愿意花重金加盟特许经营体系往往也是看中特许人的这一市场竞争优势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市场机会或创造更多的利润。由于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互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特许人会想尽办法保护好自己的特许经营资源不被滥用的同时,充分利用自己的特许经营资源从被特许人处获得更多的利益,反过来,被特许人也会接近潜能地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来获得更大的投资回报,有的甚至急功近利地违法、违规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给特许人造成致巨大的损害。于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围绕着特许经营资源使用问题时常出现矛盾纠纷。其中,被特许人的同业竞争行为就属于被特许人不合理利用特许人经营资源行为最直接的体现,这种行为往往会给特许人造成致命性的打击。


什么是被特许人的同业竞争呢?是指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后的一定时期内,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利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或基于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形成的其他资源从事同行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被特许人同业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经营与特许经营体系业务相竞争的产品或服务。即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的许可经营在特许门店内经营与特许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与特许经营体系业务形成竞争关系,导致特许人提供产品销售额的下降或服务收入的减少。特许经营体系本身是特许人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建立起来的销售渠道,被特许人利用该渠道销售与特许人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提供与特许人有竞争关系的服务,必然会给特许人造成损利益上的冲突。


2、违反合同约定跨区域从事特许经营体系业务。如: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被特许人只能开一家门店,而被特许人在当地开了两家以上;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被特许人只能在某个城市的某个区域经营,而被特许人却到另一个城市甚至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区域去经营等;


3、不合理利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如在特许经营体系之外利用特许人的专有技术、管理技术、商标或专利从事与受许经营业务无关甚至相类似的经营活动等。


4、控制第三方经营或提供与特许体系业务相竞争的产品或服务。即被特许人作为幕后的实际控制人,操作第三方作为形式上的经营者,利用特许体系中的特许经营资源违法、违约、违规开展与特许人提供或经营的体系相同或相关联甚至相竞争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5、开展网络或电子商务经营。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开网店已经成为当前一种时尚的经营活动,被特许人将自己的特许经营门店开到网上,并通过网络销售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但被特许人开网店,由于网络销售不存在地域限制,这样势必对特许人的商圈保护政策形成挑战,也会对特许经营体系的稳定性构成伤害,因此,被特许人开展网络电子商务经营的行为应当视为同业竞争。


通过以上被特许人同业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我们不难看出,被特许人开展同业竞争对特许人造成的危害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抢占特许人的市场份额。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中销售非特许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必然会导致特许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减少,从而损害特许人的利益。


2、削减特许人的市场竞争优势。被特许人不适当的利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从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特许经营资源本身的价值,而且无法使特许人获得收益,久而久之,特许人拥有的这种市场竞争优势和含金量会逐步被削弱或降低,甚至直到品牌彻底被颠覆。


3、侵害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在特许人采取有效、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被特许人的同业竞争行为,从特许经营合同的角度看,一定会从不同违约行为的程度和角度实施对特许人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尽管特许人无论是从侵权的角度还是从违约的角度都可以采取法律措施防止或惩罚被特许人的这种恶劣行为,但是同业竞争行为的结果一定至少是两败俱伤。


4、瓦解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商业特许经营的特点之一就是模式复制性极强,同样在被特许人同业竞争方面也存在着很强的模式复制性,由于被特许人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都有趋利性,因此,一旦某一被特许人的同业竞争行为得逞,便会带来大批被特许人的模仿、复制,从而威胁到特许经营体系的安全。因此,特许人必须高度重视被特许人的同业竞争行为必然引起特许人的高度重视,一旦出现应该立即予以有效的遏制。

被特许人的同业竞争行为会损害特许人的利益这一点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广大特许企业中均已达成共识,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被特许人的同业竞争行为,特许人都是可以防范或者是可以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制止的。比如,如果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没有约定被特许人禁止开设网店或其他电子商务形式的经营,那么在对其采取法律措施的时候可能会面临许多法律障碍。因此,只有针对被特许人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针对被特许人的同业竞争行为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在特许经营体系中对被特许人同业竞争的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整合特许经营资源,采取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许经营资源的主要法律表现形式是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特许人必须根据特许经营体系自身的情况将上述特许经营资源采取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比如:商标、专利及著作权的及时注册或登记,商业秘密的收集整理及保密措施的采取,特许授权的严格限制等等。


2、完善特许经营合同,针对被特许人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被特许人的同业竞争并没有禁止性的相关规定,因此,被特许人的同业竞争禁止主要靠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来实现,这种实现的首选主要是通过特许经营合同中详细约定被特许人的同业竞争禁止义务来完成的。


3、建立系统、完善的维权体系,及时采取有效的维权措施。由于被特许人的同业竞争对特许经营体系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以及会对其他被特许人造成很恶劣的影响,因此特许人必须建立系统、完善的维权体系,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


对被特许人同业竞争行为的有效预防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可能涉及特许人总部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及其相关制度的设立,同时更需要辅以专业机构的支持。如:针对被特许人经营同类产品的同业竞争行为,特许人想加以禁止的话,首先要完善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被特许人的不竞争义务,然后要利用特许经营体系中的信息系统加以监测,一旦出现违约情况,还要利用专业机构的专业水平主动出击,必要时还应该借助司法力量打击犯罪、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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