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赔偿、禁止、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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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5-29 03:31: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如因任何情况总店丧失了货品之制造、经营及分销权,则合约自动终止,而加盟店已支付的加盟费则按合约剩余日数的比例由总店返还加盟店。如总店违反合约任何条款,受许人亦有权实施单方面终止合约并向总店要求赔偿,但不限于双倍赔偿保证金。
如加盟店或特许人宣布破产或清盘,合约将自动终止。
如下列情况下,总店有权在通知加盟店后实施单方面终止合约而毋须负担任何法律责任及毋须作出任何赔偿:
1) 加盟店违反合约任何条件;
2)加盟店未经总店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未经总店书面同意而在另一场地经营与货品相同的产品(无论任何品牌);
3)加盟店的任何股东或职员企图阻止任何总店授权人士进入加盟店的营业范围、货仓范围、办公范围;
4) 加盟店未得到总店事先书面同意利用总店拥有的任何商标在中国制造、经营、分销货品;
5) 加盟店破坏商标的商誉及形象;
6) 加盟店有损害总店商业信誉的行为;
7) 加盟店在其范围内从事任何零售货品以外的商业或非商业行动;
8) 加盟店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末缴纳合约规定的费用或其它应付款项;
9) 加盟店未经总店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批发业务或将零售价定于超过总店准许的价格;
10)加盟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加盟店在合约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合约被终止之后约定期限内,总店有权免费收回按合约由总店免费提供给加盟店的所有物品。
如加盟店不遵守合约的任何条文或违反合约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总店单方面取消合约及终止提供产品予加盟店,总店将保留向加盟店追究赔偿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合约期满不获续期或由于任何原因终止后,加盟店必须做到:
1) 支付应付的款项予总店;
2) 停止经营,并不可对任何人士或公司声称属于总店的一部分;
3) 停止使用总店的商标或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记号;
4) 将有关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与总店及加盟店有关的宣传材料、营运守则、经营手册、文具、发票、表格、设计图样及记录退回总店;
5)将所有关于总店及加盟店名称的宣传招牌拆毁;
6) 将仍持有但未付款予总店的产品退还总店;
7) 继续遵守合约的条款,特别是有关保密的责任;
8) 其它条款(基本上是总店对加盟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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