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了解外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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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5-29 03:20: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对于特许经营和跨境交付没有任何限制。2007年5月1日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体现了我国对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非歧视原则,对这些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没有做限制性规定。但是,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相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没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特许经营问题。因此,考虑到外商管理的实际需要,并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相衔接,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必须到原审批部门增加经营范围,并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包括“企业在中国境内至少拥有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的相关材料。因此,2007年5月1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也需要符合“两店一年”的要求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内资企业2007年5月1日以前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不受“两店一年”的限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虽然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做限制规定,但是,备案的实际操作中对外商投资企业是有不同规定的,这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相违背。
自《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不断完善,有效的队商业特许经营是场进行监管,同时,商业特许经营所涉及的主体、商业领域等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监管部门处理的问题也复杂多样,为保证监管过程中做到统一标准,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监管职责时,更应该做好上下级部门、各处室分工的协调工作,真正贯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才能保障商业特许经营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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