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北京某老年服饰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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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20 08:45: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07年4月13日,李某和某老年服饰用品公司签订了合同书,由某老年服饰用品公司授予李某专卖店经营权,李某成为某老年服饰用品公司的经销商,并约定:

(1)某老年服饰用品公司准许李某在合同期限内在某老年服饰用品公司认可的店址使用“×××”的商号,以该公司的经营方式和风格经营某系列产品;

(2)李某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向某老年服饰用品公司一次性付清商号保证金2万元,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双方手续交割清楚,并拆除已设有关“×××”的标志后退还。如因李某的原因造成合同提前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

(3)合同期限自2007年5月13日到2008年5月12日止。合同有效期内,李某首次向某老年服饰用品公司进货不得低于5万元,年进货量不得低于15万元;

(4)某老年服饰用品公司向李某提供开店所需授权文书、牌证、店柜装修方案及相关系列形象标识;

(5)协议签订之日起如果李某连续两个月没有补进货物,则视为违约,某老年服饰用品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视李某某自动放弃“×××”经营权。某老年服饰用品公司可在该区域重新设立专卖店;

(6)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李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商标、标识。某老年服饰用品公司拆除李某所有带有“×××”的商号、标识、商标、服务标志等的装饰用品、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费用由李某自行承担。


2007年4月13日李某向某老年服饰用品公司交付2万元保证金,4月19日李某向某老年服饰用品公司预付5万元货款。某老年服饰用品公司分别于7月21日、8月16日和9月30日向李某供货三次。后李某发现某某老年服饰用品公司没有国家规定的特许加盟资格,某老年服饰用品公司以其并不具有专用权的商标进行授权经营,其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欺诈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老年服饰用品公司退还保证金2万元,货款余额315.2元,并赔偿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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