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伤】农民工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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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28 06:04: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A施工队正装修一餐饮店,由于施工队人手不够,联系到一位打零工的农民工,双方口头约定:农民工于次日下午6点钟到施工现场一楼把若干箱地板砖搬到二楼,报酬600元。农民工次日3点钟就到达了施工现场开始工作,搬砖过程中被施工现场外墙掉落的碎渣砸伤了眼睛,经鉴定,眼球破裂,为二级伤残。农民工遂将施工队诉至法院,以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要求施工队赔偿,但施工队以双方仅存在承揽关系抗辩。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双方为什么各自主张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双方之所以各自主张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因为两种法律关系下提供劳务者受到人身损害时的归责原则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可知,在承揽关系中,接受劳务者不承担责任,仅在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方面有过失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知,雇佣关系中,接受劳务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将上述事实认定为何种法律关系,意味着搬砖农民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由施工队承担还是由农民工自己承担。究竟应当认定为何种法律关系,我们需要清楚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笔者认为这两种合同的主要区别为:
一、提供劳务者的工作性质、目的不同
雇佣合同中,雇员严格按照雇主的要求工作,雇主看重工作过程,不追求特定的工作结果。而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达到定做人要求的特定效果或者结果,并不看重过程,工作成果才是定做人追求的。简而言之,雇佣合同看雇员能否认真做事,承揽合同看承揽人能否成功做事。这与两类合同的工作性质、内容有关,雇佣合同的工作内容往往是简单的工作、大部分人都能胜任的,专业性不强,因此雇主更看重雇员的工作过程、工作态度。但承揽合同的工作一般是专业性、技术性强、工作难度大的工作,承揽人的工作价值集中体现在最后的成果上,定做人不在乎承揽人工作过程如何,只看结果是否符合定做人的要求。反言之,如果承揽人最后不能做出符合定做人要求的成果,即使承揽人工作过程勤勉、忠实,一样可能构成违约,而雇员只要工作过程认真、负责即可。
二、提供劳务者工作的受控制程度不同。
由于工作目的、内容不同,在雇佣合同中,雇员主要依靠雇主提供的工具、设备、条件,按照雇主要求的工作时间、地点、甚至工作方法进行工作。雇员工作受雇主的控制较多,工作自主性不强。但在承揽合同中,定做人只对承揽人作出大概的指示和要求,并不限制承揽人的工作方法、步骤、时间、地点,而且由于工作性质的专业性,定做人也很难作出具体的指示。承揽人主要依靠自己的工具、设备和条件,自主安排工作。
三、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的关系不同
雇佣合同中,雇员对雇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雇员在一定程度上隶属于雇主,类似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和定做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除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不存在任何隶属和依附关系。
综上可知,这两类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务者对接受劳务者的控制程度。因此,法律分别为这两类合同设定了迥然不同的归责制度。雇佣合同中,雇员工作受控制程度大,雇员对雇主的依附性强,雇主自然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几乎不依赖定做人提供的任何条件,工作时间、地点都由自己自主决定,几乎脱离定做人的任何控制,当然不应由定做人负担太多义务。
把握了这两类合同的根本不同点,我们即可判断本案的合同性质:本案中,农民工需要按照施工队的具体要求,到施工队控制的地点做固定的工作,工作环境和条件受制于施工队,其工作受施工队的控制较大,依附性较强,认定为雇佣合同较为合适,法院也最终认定为雇佣合同,并判决施工队对农民工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农民工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双方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
在实践中,不论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属于哪种法律关系,都要考虑双方在损害后果的发生上有无过错。所以,法院在分析案件事实时不仅要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更考虑双方的过错因素来划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同时,提醒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都要考虑到在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范围内更多的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以及纠纷的产生。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陈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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