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欠条”不一定就是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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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6-29 06:37: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件焦点



甘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杨某因资金短缺无法结算施工队工人的工资,拟请甘某代为结算,杨某为此向甘某出具八万元的“欠条”,此后甘某多次催促还钱均未果,于2015年2月6日向法院起诉杨某,要求返还为杨某垫付的工人工资八万元。

庭审中,被告杨某代理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波认为,既然原告诉请的借款系“代为杨某垫付的人工工资”,那么原告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一个重要事实,就是原告是否已经履行了与杨某所聘请的工人进行了工资结算?实际结算了多少?围绕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八万元这个焦点问题,法庭展开了调查。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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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条”与“欠条”的关系


1、含义不同。借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一种借款合同的凭证。它因特定的借贷事实而产生,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它反映出来更多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当事人之间对某种合同等法律关系进行结算并清算时的一种凭证,反映出来的一般是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2、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产生原因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而欠条的产生原因则有多种,凡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等。


3、法律证明力上不同。在诉讼中,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院说明借款发生的事实经过即可获得法律的保护。而当事人持欠条向法院起诉时除了需向法院说明欠条形成的事实之外,如果具欠款人提出抗辩,则持欠条一方还需继续向法院进一步举证说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4、诉讼时效不同。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自己权利之日起中断,但是债权人如果从借款之日起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而对于欠条来说,债权人虽然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是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在此期间不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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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条”与“欠条”的举证
基于“借条”与“欠条”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条”的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而借款人则需要对还款负举证责任。甘某作为“欠条”的持有人,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结算义务,则很有可能承担“欠条”无“账”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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