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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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6-14 18:18: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揭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利息”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导致民间借贷随意化,风险性也随之而来。但民间借贷操作简捷灵便的特点,也是大部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选择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融通资金,促进发展的重要原因。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开始实施,本文就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息的种类及有关规定进行总结归纳以及解读,以便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中进行明确和区分,更好维护出借人及借款人利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涉及的利息,以还款截止日为分界点,分为两种,一是借期内利息,即还款期限届满前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息;二是逾期利息,即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利息。

 

 

 

 

 

1、借期内的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借期内的利息,根据当事人是否在借贷合同中有利息的约定,分三种情形处理,一是明确约定利息;二是利息约定不明;三是没有约定利息。

 

1.1 借期内,明确约定利息。

“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出借人及借款人可以约定24%(包含本数)及以下的年利率。

约定年利率高于24%但未超过36%的,在法律上称为“自然债务”,意为如果借款人依据借贷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年利率高于24%但未超过36%的利息的,借款人主张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借款人尚未支付利息,出借人请求人民法院支付利息的,年利率不能超过24%。

约定年利率高于36%的,因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归还高于36%年利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 借贷合同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 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

1.3.1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2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逾期利息

2.1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的

以约定利率为准,该约定仍应遵守上述1.1条中提到的利率限制规定。

 

2.2未约定逾期利息或约定不明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即未约定逾期利率也未约定借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2.3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等其他费用的竞合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利息不应超过本金*逾期期间*年利率24%。

民间借贷纠纷层出不穷,关于“利息”的争议是其中主要的焦点问题之一,而大多数当事人对“利息”也知之甚少或不予重视,希望借本文当事人能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花些时间了解一下,从而尽可能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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