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特许进军医药行业,可行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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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5-29 03:47: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医药产业历来就是关系国计民生行业,随着经济水平和医疗水平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于医药的需求不断增长,同时也涌现出不少问题,例如资源配置不合理,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规范,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医药费用上涨过快,个人负担过重等等问题,造成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 


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9年出台政策,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政策中指出:(五)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健全各类医院的功能和职责。优化布局和结构……有条件的大医院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可以通过托管、重组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城市医院通过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式,带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发展……。建立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城市大医院要与县级医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采取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七)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在指导价格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统一采购价格。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严格市场准入和药品注册审批……。


试问,商业特许经营模式是否适用于医药行业?是否有助于医药行业的发展?是否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一致?当然,即使医药行业可以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它也只是整个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个方面,也许占的比重很小。今天,笔者就对此课题谈一谈。

何谓“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其特征:(一)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二)经营资源的授权许可使用;(三)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系合同关系,双方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四)持续性的经营指导和技术扶持。


目前。我国医药行业存在很多问题,私立医院发展尚不成熟,也不具备规模,无论是从医疗技术还是人们的认可程度,均无法与公立医院相比。大型医疗技术好的医院相对集中,医院之间技术资源信息不通畅,国有公立医院拥有良好的医疗设备和较高医疗技术水平的人员,有的甚至有自己的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而私立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收费较高,相关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跟不上。如果能够借助某种模式,为双方搭建一个合作的桥梁,使得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又能提高私立医院的医疗水平,为双方营造一个共赢的局面,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人们就医难的问题,同时也减轻了国家在医药卫生方面的压力。那么这一模式无疑是先进的、可行的。


首先,医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经营资源和开展特许经营的实力。大型国有公立医院的优势自然不用说了。对于一些大型连锁药店、药品销售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他们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营销网络、渠道,有些企业更是集生产、销售于一身的综合性企业集团。目前,很多知名医药龙头企业均在开设分店或直营店,不断扩张企业规模,但尚未从事特许经营。这些具备条件和实力的医药企事业单位将自己的经营资源,如商标、商号(企业标识)、专有技术(包括医疗技术、先进的医疗知识和医学资料)等资源授权欲从事医药经营的被特许人使用,双方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于医院来说,重点可能就是资源如何共享和医疗技术的指导、传授;对于药品销售企业,重点主要集中在统一的配货和价格体系,当然这个价格体系要执行国家对药品的价格限定,不能脱离国家的监管。


其次,医药企事业单位与加盟单位在经营管理上一定要保持高度统一,甚至包括企业文化,这是实现医药特许经营的内在核心之一。经营管理上保持高度统一,简单来说,就是总部(特许人)如何开展日常的业务活动有哪些管理制度,加盟单位(被特许人)也要一项不落的实行这些制度,从总部到每个加盟单位任何一项工作都是要统一的,甚至统一到日常的卫生如何清理、洗手间如何消毒。具体来说,医药服务的统一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的企业文化、统一的医疗器械和原料生产、采购、配送,统一的服务方式和标准,统一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等等。


再次,医药企事业单位与加盟单位是合同关系,双方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责任。这无疑减少了医药企事业单位的风险,不用开设分院、分店,不需要承担分院、分店的经营风险,从而提高了医药企事业单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积极性。

医药


如果医药行业采取特许经营的模式,将这些资源整合起来,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利用,有利于医疗技术的推广和传播,提高整个社会的医疗服务水平,扩大医疗服务单位的覆盖率,保障百姓就近就医,远隔千里也能享受高水平的医疗服务,而且由于其统一性,更加有利于国家对该行业的监管和调控。以药品销售行业为例,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保障统一的原料采购、统一的产品供应、统一的生产标准,由于源头环节的高度统一化,使得药品的流通渠道固定、有序,保证了药品质量,从一定程度上能够阻碍假药、劣药流入市场,而且减少了流通环节、价低了药品成本,从而降低了药品价格,使百姓吃得起放心药。对于医药企事业单位与加盟单位来说,能够有效的利用医疗资源,使得医学资料、技术信息共享,加盟单位处于各个地方,他们能够接触各种医学实例,为总部提供医学素材,有助于医疗科研研究。由于加盟单位是商业化性质,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加盟不但能够学到先进的管理模式和医疗技术,而且还能提高企业信誉,这无疑减少了加盟单位的投入成本,大大增加企业收入,提高了投资者们的积极性。而且也能为医疗事业单位创收,解决一部分财政问题。


对于医药行业来说,采取特许经营的商业化模式,医药企事业单位除了授权商标、商号这些硬件条件外,必须为加盟单位进行经营指导、技术传授,实现资源共享,否则,医药行业开展特许经营的目的就会大打折扣。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私营医院、药店发展,而这些私营企业又缺乏相关经验,不如以特许经营的模式有效地引导他们开展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商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我国目前大部分拥有优良资源的医院为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从主体上讲,不能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但私立医院又不具备经验和实力。这无疑又构成了法律上的一个难题。我认为,公立医院可以依然保持事业单位性质,履行为社会服务之职责。但不禁止其对开办的私营商业化医疗单位进行特许活动,双方可以建立联营体制的特许加盟关系。目前,药品销售可以采取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因为药品生产和销售的经营者大部分都是企业,主体上符合法律要求。

医院从事特许经营是个很大的课题,从目前法律和政策精神来看,有驳于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但社会是发展的,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事物,虽然目前实现难度比较大,但不代表其不适合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

由于医药行业关系国计民生,对于人们生活更是必不可少,其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也存在一定弊端。例如,随着规模的扩大,容易形成行业垄断,医药行业形成垄断地位,那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可想而知,尤其是价格的波动,国家一直对药品和医疗服务单位的服务价格进行调控,如果医药特许人利用其垄断地位操纵药品或服务价格,对于国家的监管和调控无疑构成重大障碍。另外,医药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经营活动,一般需要投入的成本比较高,不像开设一家服装店或餐饮店,几万、十几万就能开起来。医药行业经营少则上百万,多则过亿,一般人不具备开设实力。而且,国家对于经营医疗或医药的企业有特别严格的规定。不过这也说明,不是任何一个人都能从事医药经营,毕竟其关系国计民生,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也是必要的。



医药行业从事特许经营任重而道远,但正如笔者所述,其具备有利性的一面,要在医药行业实现这一模式,不但需要政策和法律的支持,而且,还需要经过科学实践调研,如果有利于社会发展,应当有条件允许这种经营模式应用于医药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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